(四)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阳光早餐”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要求,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占道经营的,经营秩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引导,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切实加强基层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基层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不足等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保障,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全覆盖。
(三)加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教育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