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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督管理原则。

  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贺州市食用初级农产品范围,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及工商等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由市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质监部门实行登记备案,工商部门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工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负责“黑窝点”、“黑作坊”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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