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区档案馆按照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期限准确、编目正确、方便利用的标准接收档案,各单位移交档案必须符合进馆标准,并不得拒绝移交。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1.文书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专门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如因工作需要经区档案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移交期限,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
2.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事件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3.由于保管条件恶劣等因素给档案保管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经区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4.电子档案于形成的次年9月移交。
5.其他单位和个人档案的接收时间,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档案接收时间,也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大渡口区档案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大渡口区档案馆接收单位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
序号
| 全宗名称
| 档案门类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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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委办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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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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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政府办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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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政协办公室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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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纪委(区监察局)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及其他应移交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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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委组织部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出国政审档案、已故干部档案及其他应移交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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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委宣传部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及其他应移交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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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委统战部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已故民主人士档案及其他应移交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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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政法委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及其他应移交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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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编办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及其他应移交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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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直机关党工委
|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及其他应移交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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