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批转《大渡口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渝档发[201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
大渡口区档案馆为贯彻《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制定了《大渡口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并经市档案局审批同意。他们的做法很好,具有借鉴意义,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大渡口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正确界定大渡口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档案馆 )档案收集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局《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大渡口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维护党和国家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大渡口区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电子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四条 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共大渡口区委及其所属部门、大渡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大渡口区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中共大渡口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同时接收以上机构的部分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2.民革大渡口区委、民建大渡口区委、民盟大渡口区委、民进大渡口区委、农工党大渡口区委、九三学社大渡口区委。
3.大渡口区总工会、共青团大渡口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科协、区文联、区工商联等人民团体。
4.区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5.区属国有企业。
6.区属镇、街道办事处。
7.撤销的区直机关、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区属企业、事业单位。
8.市在区直属机构。
第五条 区档案馆收集本区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1.党和国家领导,市主要领导来区视察、指导工作;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区参观访问;
3.市委、市政府在本区召开的重要会议;
4.中共大渡口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5.本区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和事件。
第六条 涉及民生的档案依法列入区档案馆收集范围。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伤残抚恤人员、土地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征地拆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退耕还林、婚姻登记、社会保险业务、信访、公证、城乡居民健康 、病历、移民 、农村五保供养、城镇廉租住房、就业失业登记、工伤鉴定、公积金、各类普查档案等。
第七条 区档案馆收集本区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著述、信件、日记、声像、实物等档案:
1.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具有重要影响和声望的企业家;
3.获得国家表彰的英雄人物、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军人;
4.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高科技研发者;
5.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及其它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6.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成就的艺术家、文学家、社会活动家、教育家、著名民间艺人及其它知名人士;
7.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九条 区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十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纸质档案时,同时收集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
1.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文件汇集、资料汇编;
2.编辑出版的刊物、传记、史志、年鉴、回忆录等。
第十二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声像等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档案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手工目录、机检目录等检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