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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令第169号取消部分地质勘查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令第169号取消部分地质勘查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各有关地勘单位,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决定,现针对取消的4项地质勘查行政审批事项,结合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事项取消后,在我省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外省地勘单位,不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督促在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外省地勘单位及时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地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不再予以审查并出具备案证明,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凭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以及其它相关法定资料依法办理登记业务。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后,须向申请人提供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骑缝章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一式三份。
  三、在本省承担地质调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任务书要求直接开展相关工作,不需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地质调查登记申请。
  四、社会资金勘查项目引入其他社会资金合作勘查的,不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利用未经矿业权价款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探矿权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勘查的,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20号)要求进行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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