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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1〕522号)精神,经有关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就2012年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从参加考试的当年度起连续3年可申报卫生系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没有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5分入围,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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