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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五、经费来源
  (一)旧楼区长效管理费用由居民有偿购买服务与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括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和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并定期拨付。
  (三)楼道内共用照明和楼宇对讲门用电费用由本楼门居民承担;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楼道照明和信报箱等设施维修费用从各区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中支出。
  六、扶持政策
  (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组织和岗位,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二)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可从该管理区域内房屋租金总额中提取3%,用于日常管理服务。
  (三)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四)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交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五)对停放机动车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旧楼区实施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益调整和整修与管理的衔接,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严格检查考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要协调处理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工作关系,把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作用,探索建立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管理委员会和管理服务单位"五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新机制,加大对旧楼区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三者关系的协调力度,促进长效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支持、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积极组织居民义务参与社区管理,通过举办"志愿者服务"、"绿化养管认领"等活动,积极倡导"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氛围,共同营造生态文明的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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