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道路、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五)区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管理和监督;区市容园林部门负责绿化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区内违章搭建、乱摆乱卖等行为依法处理;区市政道路、排水部门负责小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的养护、维修;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产权单位(房屋产权人)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管理服务单位在负责小区内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基础上,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和信报箱维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可接受委托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等。
四、接管标准
旧楼区提升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接管验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区实施封闭管理,主出入口在3个以下,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
(二)配建砖混结构的门卫值班室和管理服务用房,并具有照明、取暖、上下水等设施;
(三)小区内道路、场地、设施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四)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车棚基本完好。
符合上述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接管,具体管理服务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善,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接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