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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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