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市容园林、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天津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统筹、组织、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
五、工作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网格中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社区科(民政办、民政科、居民科)、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依托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全国和我市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及人口超过5万或者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建制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级网格中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每个社区、村明确1至2名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网格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楼栋创建,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三)居民楼院、村组责任。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自查自改火灾隐患、自我宣传教育,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
(四)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并保证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完成"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要求,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严格开展评估。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