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作。森林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市场规律履约经营,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强迫其参保。
量力而行。各区市县、先导区应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为森林保险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再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协同推进。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全市森林保险工作,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对森林保险承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险条件和补贴政策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营(股份制)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100亩以下的林业经营主体以联户、专业合作组织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
(二)保险责任。实行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洪水、泥石流、雨(雪)凇、暴风(雨、雪)、台风、冰雹、霜冻、干旱等灾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修改,应商请市林业、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
(三)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费标准。根据“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暂定为400元,保险费率不高于4‰,即每亩保费不高于1.6元。
(五)保险赔偿。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致林木严重被毁,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被毁,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六)财政补贴。森林保险实行中央、市、区市县(先导区)三级财政保费补贴制度。保费补贴标准:对公益林保险,中央50%、市35%、区市县(先导区)15%;对商品林保险,中央30%、市35%、区市县(先导区)15%。
补贴条件: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林业部门共同向市财政局、林业局提出自愿开展森林保险请示,并承诺落实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