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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大连保监局《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大连保监局)

  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森林经营主体抵御灾害的能力,推进我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权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10〕6号)、财政部等《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 36号)、《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
  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森林保险工作,是稳定林业生产、分散林业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全面推进配套改革;有利于保障林农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对林业信贷支持;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森林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我市林业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
  (二)基本原则。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量力而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政策调控措施,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以增强林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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