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农村劳动力县域外就业,凡本县农村劳动力实现县域外就业,且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按每人每月给予30元标准的岗位补贴。
第八条 以乡镇为单位注册的农民绿色生态合作组织使用我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生态建设就业的,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的县级岗位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的相关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按照业务职责分别负责对享受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个人规定享受或骗取资金补贴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追回,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就业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为本县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机制保障。
第十三条 县政府将控制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县政府在制订涉及全县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将把扩大就业作为重点考虑因素,同时进行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经济项目与分流安置劳动力、经济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等工作。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遇市县政策调整时,按相关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同时根据本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享受帮扶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京人社救函〔2010〕190号)精神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