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和招用城乡劳动力类别给予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县级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5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县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负责承接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劳务的用人单位经县政府批准招用本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2.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县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负责承接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劳务的用人单位经县政府批准招用本县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3.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其中县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负责承接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劳务的用人单位经县政府批准招用本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二)县级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1-3年的县级社会保险补贴;
县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1%。
第六条 鼓励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同时在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减半征收其存档服务费。
县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