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制订的《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高失业率地区促进就业政策的批复》(京人社复〔2010〕457号)和北京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相关政策,结合本县生态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制订县级政府就业政策,实现促进就业政策人群的全覆盖,大力推进我县城乡就业步伐,努力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1.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2.城市低保人员;
3.残疾人;
4.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
5.零就业家庭成员;
6.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并办理《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属地依法纳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