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党委要加强对视察、调研成果的运用,通过组织全委会成员撰写书面报告、召开情况交流会、征集专项工作意见建议等方式,把视察、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推动工作落实的举措。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委会成员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将全委会成员在审议工作及视察、调研等活动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吸纳到全委会决议、决定和党委的决策部署中;对需要落实的意见建议及时督办,分工落实,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和通报。
第七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全委会每年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报告或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审议。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地方,可在党代表大会年会上报告;其他地方可采取书面方式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每年应向上一级党委报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三)全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予以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作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及所辖市、县(市、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以下简称全委会成员,包括委员、候补委员)的作用,推动全委会成员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发挥全委会成员作用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
1.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全委会成员认真履职、发挥作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强化全委会功能,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制度,推动党委集思广益,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全委会成员认真履职、带头执行,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组织动员、示范带动的作用,才能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执行好党委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全委会成员认真履职、带头监督,通过列席常委会、参与专项视察、开展调研、提出询问质询等多种形式,对全委会和党委有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有利于更好地强化全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增强党内监督,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