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推荐、提名、表决重要干部,对本级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七)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章 议事与决策
第六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5天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确定,可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 全委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下次全委会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举手、按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向全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再予以追认。
第四章 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三条 全委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2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