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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是缓解和消除贫困的重要内容,是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1年实施第一个1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以来,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0年底,我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70万人减少到30万人(按原统计口径),40多万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得到扶持,25.3万残疾人获得不同期限的劳动技能培训,4.5万多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得到改造,32万多名低保内的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政府的生活特别救助。

  随着国家贫困线标准调整,贫困残疾人数大幅增加,按新标准统计,全省现有农村贫困残疾人140万人,由于残疾影响、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技能、机会不均等、扶贫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残疾人仍是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所占比例较大的特困群体,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人群。帮助贫困残疾人稳定解决温饱、缩小与当地社会主流群体的生活差距,仍是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长期不懈地努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民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入贯彻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坚持把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坚强有力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工作推进力度,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努力使残疾人尽快脱贫、早日致富。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住,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水平,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

  (二)重点任务。

  --到2015年,扶持6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到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的扶持,发展能力显著提高。(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残联等,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到2015年,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参加。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

  --到2015年,广泛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残联等)

  --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人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学生普遍得到资助。减少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到2020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受教育水平。基本消除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

  --到2015年,为5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生产经营和就业收入,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办等)

  --到2015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基本得到改造。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实现居住安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到2015年,试点开展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残疾人托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机构托养、社区日间照料、居家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托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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