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防止借落实惠农政策名义侵害农民权益。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助款、农村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款;严禁违规提取农户补贴补助款抵扣各种费用、集资和尾欠款。规范民生工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民生工程实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参加,不得由村级组织垫交、代扣相关费用。
(十三)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侵害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挪用、克扣或拖欠的各种补贴、补偿款项坚决兑现给农民;对没有政策依据收取的约束性押金、违约金、保证金和罚没款,坚决如数退还。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继续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发生农民负担案(事)件、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或部门实行重点监控。
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始终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强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对广大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减轻农民负担形势的变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的扩大蔓延,不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