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管理。涉农经营服务必须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对重大涉农收费实行听证制度。水利工程水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农村用电收费严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收费规定执行。农村法律服务不得强行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兴办的各类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由农民自主选择,不得强行服务并搭车收费。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强制农民接受电信增值服务业务;邮政运输企业不得在办理邮政业务时,强迫农民使用高资费业务。农村金融机构不得在农民支取惠农补贴时附加任何条件,不得在农民借贷时搭售物品;各类涉农保险由农民自主自愿参加。

  (五)强化涉农收费的规范收取。向农民收取费用或罚款除应有合法依据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收取。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向农民收取费用必须出具合法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关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票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使用省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凭据”。严禁收费或罚款与部门经济利益挂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

  (六)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负担问题。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公共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禁止平调和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向村级组织收取工作任务性罚款。各级、各部门举办各类要求村组干部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其费用均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由村集体负担。各类学历教育、资格培训费用,也不得由村集体负担。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认真落实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制度,及时足额拨付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严禁截留、抵扣和挪用。

  (七)加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问题治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严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搭车收取费用,严禁强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交纳会费性质的相关费用,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行销售物品和摊派任何费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