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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2〕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使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涉农收费依法规范收取,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各种不合法收费、集资摊派和强行搭车收费等问题基本得到根治;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符合政策规定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杜绝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农民群众对政策落实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三)加大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力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按标准收取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外,一律不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费强行服务。对农民违规建房,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严禁以罚代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收取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要坚持教辅资料自愿征订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禁止收取其他费用;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的农民,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层层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对计划生育合同违约的农户严格按规定收取违约金,严禁收取押金等费用。农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搭车销售物品等。不得向村级组织收取“征兵罚款”。严禁在屠宰环节对生猪养殖户多收乱收费用。殡葬管理不得“以罚代葬”,不得向村级收取“殡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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