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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


  (八)科学规划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每个乡镇1-2座规划建设;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地区,依审批权限经批准可以由若干个村委会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九)强化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树葬公益林)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可由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格位)成本费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公益性公墓每两年开展1次年检,年检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十)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销售行为。购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由用户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墓穴(格位)不得进行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对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的人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收回其《公墓证书》,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一)大力推行绿色殡葬,推行葬式葬法多样化。积极改革土葬,大力推行火葬,逐步扩大火葬区,巩固提高火化率。把推进绿色殡葬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府投资、奖励、补贴力度,大力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倡导深埋、撒散、江(水)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逐步改变以骨灰、遗体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提高生态墓地比例。经营性公墓内应划出一定区域,实行节地葬法。新建经营性公墓及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实行节地葬法的比例应不少于30%。公益性公墓应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法的比例。

  各市、县(市、区)可在地理位置适中、环境良好的生态林区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相应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免费供群众以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置骨灰、遗体。树葬区可以划作地方(市、县级)公益林,由同级财政给予林农补贴,或由乡镇、村给予林农经济补偿。沿江、沿淮、沿湖等地区要在适宜水域规划设定骨灰江(水)葬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免费骨灰葬活动。树葬区、江(水)葬区内要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以满足逝者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的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工作的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工作力度,尚未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要尽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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