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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


  (二)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全省五保户免费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其他城乡困难群体开展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救助,逐步实现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仪馆(火化场)提供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提供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提供其他个性化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管。严禁殡仪馆(火化场)违反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丧户使用自带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四)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和建设规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已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五)限定墓穴建设规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标准,杜绝建设超大超高墓穴。推行卧式墓碑和小型墓碑,竖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已建公墓在此意见出台前形成的超大超高墓穴,应限期整改。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管理。经营性公墓中树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存放格位以及定型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艺术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明显偏高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要在新建墓穴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价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经营性公墓每两年开展1次年检,年检结果由省民政厅在相关媒体公布。

  (七)加快殡仪馆建设和火化设施改造升级。各地要把殡仪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殡仪馆要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大力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贴。应建而未建殡仪馆的县,应于2014年底前全部建成,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少用或不占用耕地。原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建设或由个人承包经营的殡仪馆,应由当地政府赎回,作为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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