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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分配管理摆在住房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操作规范、管理顺畅有序。

  二、完善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一)建立准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分配行为。各地要按照“三审两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便民服务大厅内设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及时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并承担初审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履行审核职责。

  (三)制定轮候办法。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列入轮候库轮候。综合考虑住房保障轮候家庭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实行分类轮候。根据房源情况,采取公开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分配顺序。在轮候期间,对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不配置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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