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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六、加快构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加快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平台。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国土资源、人防、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对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并通过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七、加大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扶持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划拨方式办理地上使用权的,与地上使用权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应按相应的规划一并签入《划拨决定书》。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使用权。独立开发的经营性用途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地段相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20%。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属于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人防工程、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益性项目,各级政府应予以奖补,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协调服务;属于人防工程的,可根据实际实行平战结合,战时用于人民防空,平时进行开发利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利用周边道路建设人防工程用于公共停车场且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所需地下空间政府予以保障。由政府投资的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可由人防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承租他人进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八、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和登记管理;市人防办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中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市环保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消防支队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工商、安监、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管理、质监、文物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职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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