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四、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

  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向人防、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和项目准入审核。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道、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兼顾人防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空功能,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地下工程需改变原定使用性质、用途或做较大规模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公共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涉及的地下通信、电力、污水等各类管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开发利用保障工作。因施工对各类管线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业主单位负责合理赔偿;对于私自开挖地下空间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管

  严格把好地下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关,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和人防工程应按照消防规范和标准综合考虑平面布置、抽水口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排烟、消防电气和灭火救援等需要。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