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地下(包括山体)空间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划拨或出让。
(一)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配套设施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除外。
(二)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以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并报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管理。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应单独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批地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界限确认其权属范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实行分层登记。地下连通工程符合规划的,可按项目单独办理产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对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确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相关权证;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已确权的情况下,转让时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