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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12〕4号)


  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指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工程)的开发利用,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人防设施等地下设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应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同步开发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对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灾的地下工程,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主要用于满足民生需要的地下工程(包括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当在政府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

  二、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可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一并编制,也可单独编制,但要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对地下交通干道、地下生态环境、人民防空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停车、商业、仓储等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作出规划,尤其要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对通信、电力、自来水、污水、中水、燃气等各类地下管网进行统筹规划,实现资源整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城市地质环境和地下资源的调查评价,努力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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