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9〕39号),进一步加强本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县政府决定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现将《延庆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延庆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内容科学、程序严谨、结果公正、奖惩分明、务求实效。
第三条 考核主体为县政府,由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考核对象是15个乡镇政府和3个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计分和年终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核查资料、索取数据、核实信息、抽查案卷、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考核指标包括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情况、建立落实依法行政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情况,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情况等。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考核指标包括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