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纳入基本医疗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住院由医疗补助按97%报销;门诊按90%报销。
(六)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人员,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支付。
(七)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肾透析、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以上病种简称“特殊病种”)。
第八条 女职工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医疗补助给予支付;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 因公(工)负伤人员,对其公(工)伤部位进行检查和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全额解决。
第十条 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改革后个人负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高于改革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补齐到原待遇水平。
第十一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副县级领导 (副局级及以上领导除外)及退休人员,实际差额部分由医疗补助承担。
第十二条 医疗补助报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且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范围的由医疗补助按比例支付,并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二)个人全额垫付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将收费收据及有关资料交由单位整理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先支付医疗保险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为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时将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整理、汇总,并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参保人员自单位办理手续当月起享受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 医疗补助保险在全市尚未统一前,按我县的补助办法执行,待全市统一后,按北京市统一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