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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综合考虑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按上一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公伤、残疾军人等人员医疗补助。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承担,并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范围:
  (一)在职人员门(急)诊起付线个人负担中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在职和退休人员住院起付线个人负担中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五)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公(工)负伤及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
  (七)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人员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人员门(急)诊起付线1300-1800元之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90%补助。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和退休人员住院在第一个结算期内达到1000元至1300元之间的部分,第二个结算期及以后达到600元至650元之间的部分,按实际差额给予补助。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在职1800元、退休1300元)后,在本县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第一个结算期内达到300元至1300元之间的部分,第二个结算期及以后达到300元至650元之间的部分,按实际差额给予补助。
  (四)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超过5%的由医疗补助补齐,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5%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在职职工按比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至30000元部分一级医院医疗补助为5%,二级医院医疗补助为6%,三级医院医疗补助为5%;30000至40000元部分二级医院医疗补助为3%,三级医院医疗补助为5%;其余报销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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