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县编办负责享受医疗补助保险单位和人员编制的确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并随有关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公费医疗改革的指导意见》(京人社医发〔2010〕134号)精神,在本县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同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范围为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副县级领导 (副局级及以上领导除外)及退休人员;
(二)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人民团体由县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享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四)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暂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和医疗补助范围。用人单位编制外在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参加全县统一的单位医疗补助保险,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