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两家乡级(含)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院。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A类医院直接就医。
第八章 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单位医疗补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二十四条 个人全额垫付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医疗照顾人员、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予以解决。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县编办共同负责辖区内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享受单位和人员资格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负责协助县财政局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补助保险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单位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等相关经办业务;负责向县财政局报送单位医疗保补助资金支付月报表;负责与县财政局共同对单位医疗补助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公费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的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负责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对单位医疗补助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医疗补助保险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