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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在一个结算期内,参保人住院治疗,按医院级别和费用金额不同个人负担比例不同。其中,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具体报销和个人负担比例依据表1、表2执行。
  表1:在职职工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及个人自付比例(略)

  表2:退休人员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及个人自付比例(略)

  (三)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统筹的部分由大额资金在职按85%支付,退休按90%支付,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四)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支付。
  (五)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以上病种简称“特殊病种”),结算期为360天;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结算期为360天,只收取一次起付线,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六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第十九条 各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参加全县统一的单位医疗补助保险,经费由全县统筹使用。单位医疗补助保险资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筹资标准为全部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3%。单位医疗补助保险纳入部门预算,由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详见附件)。

第七章 定点医疗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四家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一家应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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