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0〕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现公费医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县域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公费医疗改革的指导意见》(京人社医发〔201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积极推进、平稳过渡、医疗待遇不降低、医疗保障水平与县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采取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并根据本县财力,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办法,与本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第二章 参保人员范围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县2006年公费医疗改革以来进入公费医疗的享受单位和人员情况,确定本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副县级领导 (副局级及以上领导除外)及退休人员;
(二)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人民团体由县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享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