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含苯甲醇的注射液说明书检查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含苯甲醇的注射液说明书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函[2012]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迅速组织人员,立即展开工作。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二、发现未按规定在说明书中标注上述内容的,要督促企业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的要求修订说明书,未按要求修订的,一律不得上市。
三、未按规定标注上述内容的已上市药品,一律责令企业立即予以召回,并按《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如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