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中介机构搞有偿招生的行为,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予以坚决打击。要重点加强对学校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今后,对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原则上上追一级,特别是省纠风办、省教育厅重点督办的案件,必须上追一级。
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复制、擅自修改信息和利用考生录取信息谋取私利的;
2、擅自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名义向高校去函,涉及违规招生的;
3、接受考生及家长吃请,接受或索取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
4、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5、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并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发布与招生相关的不实信息,贬抑、抵毁相关学校的;
2、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搞商业贿赂的;
3、单独招生试点院校违规招收外省考生和招收未参加本校单独招生考试考生的;
4、对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收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入学的;
5、违规收费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高中阶段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考生意愿、干扰和误导考生正常填报志愿的;替代考生填报志愿的;强迫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的;
2、接收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
3、违规提供生源和考生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