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湘教发〔2012〕22号)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规范招生行为的整体合力。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及时将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等通过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要切实保证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学校在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文凭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欺骗考生或虚假承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各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章程、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三、正确指导考生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含征集志愿)应由考生自主填报。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由各生源学校主要负责人统一对考生进行志愿填报动员,明确政策要求,对教职工提出纪律要求。各生源学校和教师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情况,指导考生参阅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招生计划专辑填报志愿。要尊重考生的志愿选择,学校和教职工不得欺骗、误导、替代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切实维护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四、严禁有偿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针对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收(送)“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生源学校校长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招生高校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招生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严禁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接受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严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及工作人员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提供考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