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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须认真做好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报告编审工作,确保编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对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范围是否全面,编制内容是否与部门预算相衔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算说明是否清晰、准确、合理等。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对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一条 部门决算编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人大等部门对本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决算送审

  第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应按照部门决算编审要求,按时将决算草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政收支情况;

  (四)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是否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五)决算编制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一致、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其他需特别说明的决算调整事项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编审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和财政部。上报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决算批复

  第十四条 省级决算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省财政厅负责向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省直各部门负责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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