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12〕11号)
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确保部门决算信息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水平,保证决算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批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决算是指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与财政部门发生经常性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其他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的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批复,是指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部门决算草案后,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草案,以文件形式进行批复。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制、送审等相关工作环节。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草案编制主体,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原则组织实施省级部门决算批复。
第二章 决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决算编制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并应按照决算编制相关要求,逐级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决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