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服务的原则是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一)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必须持延庆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合作医疗证,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持证者无论是否参加合作医疗均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各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时,继续实行“两免、六减、一巡回”的特殊优惠政策,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收挂号费0.5元、诊查费2-3元;B超、心电图、胸腹透视、血常规化验、尿常规化验、静脉穿刺半价收费;本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每月至少定期巡回医疗1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住院实行定点医院管理的办法。参合农民在县内十五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设服务站持证门诊就医可以跨乡镇享受减免优惠。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证住院,住院押金减收原定标准的40%-70%。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贵重材料或进行大型检查,必须与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签署同意书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
(五)延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具体措施详见《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监察管理办法》和《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十、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参照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等费用及其它交通费用。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美容、接种疫苗、不孕、不育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工伤、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合农民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参合上缴资金不予退回。
十一、职责任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一定要顾全大局、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