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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全县统筹,两级管理;多方筹资,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住院为主,兼顾门诊;家庭入保,方便就医。
  四、参合范围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民统筹基本原则,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我县行政区域内属于村委会管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资金筹集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合作医疗工作精神,2011年,人均总筹资520元,其中,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85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纳35元。如全年资金不足由财政年底一次性补齐。
  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由乡镇社保所代收,以户为单位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各乡镇社保所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代收个人缴费部分上交县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
  六、资金管理
  (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8〕2535号)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作医疗风险资金每年不少于当年筹资的10%,不够10%的,要及时提取和补充。
  (三)成立延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各乡镇每季度要在村级公示栏向农民公示补偿情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一)定点医院:公办的北京市三级医院,延庆县辖区内的3家二级医院、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服务站作为延庆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目录参见2011年宣传手册)。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
  (二)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诊治的,需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三)外出打工、探亲期间,因病就近选择公办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务工单位或亲属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分别开具证明,证明必须注明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八、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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