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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形成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告。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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