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因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