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款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六)参加或者列席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