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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的兼职审计人员应在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法律、制度,遵照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执行。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审计职业培训或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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