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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指导与检查;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审计人员;
  (四)及时部署审计工作,开展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五)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与本部门、本单位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暂时不具备审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或专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该设置与自身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构建审计网络,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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