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法定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本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本省所属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七条 省教育厅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厅及直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