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规范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教育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规范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客观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治教、从严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