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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开展补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对我县批复意见为指导,以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为目标,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借鉴其他区县的做法,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补缴工作。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批复意见开展补缴工作。
  2.尊重历史原则。在坚持相关养老保险法规的前提下,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殊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
  3.规范有序原则。规范工作步骤、流程,明确单位、个人责任,避免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和信访事件。
  三、补缴人员范围和补缴年限确定
  (一)人员范围
  确定这次补缴人员范围为延庆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工资已纳入规范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人员不在补缴范围。
  (二)补缴年限确定
  补缴年限有三个参考值:一是有接续工龄的人员,以原劳动或人事部门接续工龄审批表认定的工作年限为准;二是没有接续工龄的以原人事部门核定工资确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三是上述情况均没有的按照参加工作后转居时间为准。
  四、补缴资金渠道和退休待遇规定
  (一)保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按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鉴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都是县财政支出,这次补缴工作所涉及单位缴纳资金部分全部由县财政统一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为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凡需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需由个人承担。这次办理补缴后,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相关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每月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每月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所需社会保险资金将列入每年县财政预算。
  (二)因政策原因造成待遇不等,采取补差方式
  这次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补缴养老保险后,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其退休后的养老金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由于政策原因会造成退休费与养老金数额不一致问题,对于同等情况下由基金支付的养老金低于财政支付的退休金的,本着不让个人利益受损的原则,采取先从基金领取待遇,再由县财政补差的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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